《阅微草堂笔记· 案例种种》“河间府吏刘启新”原文与翻译
河间府吏刘启新,粗知文义。河间府小吏刘启新粗知文理。
一日问人曰:“枭鸟、破獍是何物?”或对曰:“枭鸟食母,破獍食父,均不孝之物也。”有一天,他问别人:“枭鸟、破獍是什么东西?”有人回答说:“枭鸟吃它母亲,破獍吃它父亲,都是不孝的动物。”
刘拊掌曰:“是矣。吾患寒疾,昏懵中魂至冥司,见二官连几坐。刘启新拍手说:“对!我患了伤寒,在昏迷中,灵魂到了阴曹,看见两位冥官并排坐着。
一吏持牍请曰:‘某处狐为其孙啮杀,禽兽无知,难责以人理。今惟议抵,不科不孝之罪。’一位小吏手持案卷请示说:某处狐狸被它孙子咬死。禽兽无知,难以用人理来要求它。现在只能考虑抵命,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。
左一官曰:‘狐与他兽有别。已炼形成人者,宜断以人律;未炼形成人者,自宜仍断以兽律。’左边的官员说:狐狸与其他兽类有区别。已修炼成人形的,应当按人的法律判处,未修炼成人形的,则仍然按禽兽来断案。
右一官曰:“不然。禽兽他事与人殊,至亲属天性,则与人一理。先王诛枭鸟、破獍,不以禽兽而贷也。宜仍科不孝,付地狱。’右边的官员说:不能这样。禽兽在其他方面与人不同,亲朋至爱则是天性,与人同样。先王杀枭鸟、破獍,不因为是禽兽而宽恕它们。因此应以不孝罪,把狐孙打进地狱。
左一官首肯曰:‘公言是。’俄吏抱牍下,以掌掴吾,悸而苏。左边的官员点头说:你说的很对。过了不久,小吏抱着案卷退下,用手打我耳光,我惊吓而醒。
所言历历皆记,惟不解枭鸟、破獍语。窃以为不孝之鸟兽,今果然也。”他们所讲的话历历在耳,只是不明白枭鸟、破獍是什么意思。我猜测它们是不孝的鸟兽,果然是这样。”
案此事新奇,故阴府亦烦商酌。知狱情万变,难执一端。按,这种事很新奇,所以阴府也很费斟酌,可知案情千变万化,很难偏执一端。
据余所见,事出律例之外者:一人外出,讹传已死。其父母因鬻妇为人妾。据我所见,还有超出律条规范之外的。有一个人离家外出,讹传已死了。他的父母于是把儿媳卖给别人做妾。
夫归,迫于父母,弗能讼也。潜至娶者家,伺隙一见,竟携以逃。丈夫回家后,知道是父母卖了妻子,不能诉讼,便偷着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里,等着机会见了一面,竟然携妻逃了。
越岁缉获,以为非奸,则已别嫁;过了一年又被抓获,认为这事不是通奸吧,则女方已另嫁人;
以为奸,则本其故夫。官无律可引也。定为通奸吧,则男方是女方原来的丈夫,官府没有法律可援引使用。
又劫盗之中,别有一类,曰赶蛋。不为盗,而为盗之盗。又如劫盗之中,别有一种类型,称“赶蛋”,即不抢劫别人而专抢劫盗贼抢来的东西。
每伺盗外出,或袭其巢,或要诸路,夺所劫之财。他们每每等到盗贼出外抢劫之机,或者袭击盗贼的巢穴,或在路上抢夺盗贼劫得的财物。
一日互相格斗,并执至官。一天彼此格斗起来,一同被执送到官府。
以为非盗,则实强掠;认为他们不是强盗,则他们确实强抢他人;
以为盗,则所掠乃盗脏。把他们定为强盗,则他们抢夺的又是盗贼的赃物。
官亦无律可引也。官府也没有律条可以援引定案。
又有奸而怀孕者,决罚后,官依律判生子还奸夫。又比如女人因奸情而有孕,断案处罚之后,官府依法将私生子判给奸夫。
后生子,本夫恨而杀子。后来孩子生出来了,丈夫愤恨杀了孩子。
奸夫挖故杀其子。奸夫控告他故意杀害自己的孩子。
虽有律可引,而终觉奸夫所诉,有理无情;本夫所为,有情无理。虽然有法可依,但总觉得奸夫所控告的有理而无情,丈夫所做的有情而无理。
无以持其平也。没法把这案子加以公平判决。
不知彼地下冥官,遇此等事,又作何判断耳?不知那些阴府官员遇到此类事情,又做怎样的决断呢?